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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14浏览次数:3874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新媒体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新媒体建设,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展现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严格审慎发布内容,防止不良信息干扰,建立舆情引导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媒体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新媒体范围包括以单位(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校内群体信息交流平台运行的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人人、手机软件移动客户端(APP)、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新媒体重点是面向社会、广大师生展示学校形象,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并通过互动,形成信息互通、问题收集、情况反馈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新媒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行状况等。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校园APP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各单位、部门主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部门负责运营管理,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生班级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所在学院管理,团学组织、社团的新媒体归口校团委管理,群体的新媒体由创办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五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职院×××”、“武职×××”等名义运营,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发布、反馈

第六条  校园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个性发展,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各单位、部门要落实工作队伍,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收集、整理、编辑和发布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需要校级新媒体发布的信息,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发布。

第七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转载传播涉密信息、低俗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八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学校中心工作、重要任务、重大活动等;学校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充满正能量的故事和人物等;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等。

第九条  校级新媒体运营管理者应及时关注互动交流内容,当受众有诉求留言时,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答复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党委宣传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部门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媒体平台上新开设账户的,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须在创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备案;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本办法发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应在本办法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提交备案表。

第十一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应配备管理员,负责新媒体的管理、监管和信息安全工作。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信息发布网络安全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规定造成信息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部门及个人;发布不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影响学校形象、社会声誉的;长期不更新内容的。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定期对各单位、部门主办微信等新媒体进行评比排名,并在校内公开。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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